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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下文规范建设领域各主体的行为
    为有效预防建设领域各主体之间纠纷的发生,维护工程建设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7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洛阳市预防建设领域各主体间纠纷若干规定的通知》。现将与施工企业相关的部分刊发,供读者了解其文件精神。
    文件规定:政府投资的项目,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和相关规定,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项目已编制完竣工决算或已具备相应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财政评审和审计为由,拒绝或延缓按合同约定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为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要求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合同要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的确定、支付、调整、纠纷和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条款,避免由于合同约定不清产生纠纷,造成新的工程款拖欠。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承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发包双方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文件要求有关监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派员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分类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下发跟踪卡、组织合同缔约双方背靠背互评等形式,跟踪监督检查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按照基础施工、主体施工、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检查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按期付款或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备案条件但工程款支付低于工程总价90%的,视其存在"阴阳合同",责令改正,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质监部门不予进行竣工备案。
    规范建设项目发包承包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的担保,对于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过度垫资而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
    加强工程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文件规定: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建设单位如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仲裁或技术鉴定,不得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对结算价款存在争议的,应先确认和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并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争议部分进行核算,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仍无法解决争议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双方应提供无争议部分的工程结算凭证。未提供结算凭证的,除已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程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产权登记手续。
    如需全文,可在网上下载或到工程项目管理部复印。(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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